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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

  1.努力形成政府主导,企事业单位、村集体以及私人积极举办幼儿园的发展格局。鼓励社会力量提供多元化的学前教育服务,积极发挥优质公办幼儿园的辐射带动作用,鼓励采取名园办分园、合作办园、委托管理、连锁办园、集团化办园等多种形式举办幼儿园;支持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街镇、村集体举办幼儿园;支持城镇公建配套幼儿园办成公办幼儿园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2.发展公办幼儿园。提高公办幼儿园学位比例,提供“广覆盖、质量好”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办好现有的公办幼儿园,对辖区内公办幼儿园重新登记造册。不得借转制之名停止或减少对公办幼儿园的投入,不得出售或变相出售公办幼儿园和资产属于国有的镇街中心幼儿园,不得将公办幼儿园出租,已出租的合约期满后要收回。加大政府投入,按学前教育“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各区(县级市)政府要参照规范化幼儿园标准,通过新建、回收、改扩建等形式,大力推进公办幼儿园建设,结合实际科学布点,逐步建成一批保教质量优良、示范引领作用明显的公办幼儿园。确保2011-2013年各区(县级市)公办幼儿园的比例逐年提高,力争到2013年,各区(县级市)公办幼儿园占比达到30%以上。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要与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建设用地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障。未按规定安排配套幼儿园建设的小区规划不予审批。建成后的小区配套幼儿园作为公共教育资源由区(县级市)人民政府统筹安排,归口区(县级市)教育部门统一管理。区(县级市)教育部门要及时主动做好接收和管理工作。资产属国有的小区配套幼儿园原则上要办成公办幼儿园。原已改制的公办幼儿园或交由社会力量承办的公建配套幼儿园,合约期满应逐步回收,并优先举办公办幼儿园。中小学布局调整后的富余教育资源和其他富余公共资源,优先用于举办公办幼儿园。

  3.扶持民办幼儿园。维护民办幼儿园的合法权益,民办幼儿园在审批登记、分类定级、教师培训、职称评定、资格认定、表彰奖励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具有同等地位。通过保证合理用地、减免税费、减免租金、对口帮扶、派驻公办教师等方式,积极扶持民办幼儿园发展。对民办幼儿园备案并公示收费标准范围内收取的保教费,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3号)有关规定免征营业税。民办幼儿园的用水、用电、用气的价格,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学校水电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2463号)的要求,按照居民用水、用电、用气的价格予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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