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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事项核准实施细则》的通知

  (一)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的具体招标范围(全部招标、部分招标);

  (二)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拟采用的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

  (三)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拟采用的招标组织形式(委托招标或者自行招标)。

  第四条 申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安排5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本数,下同)的中央政府投资补助、转贷或者贷款贴息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在提交资金申请报告的同时,将已经核准的招标事项一并报送。

  向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请安排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自治区本级预算内投资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在提交资金申请报告的同时,将已经核准的招标事项一并报送。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给予安排200万元人民币以上自治区本级预算内投资的项目,复核其招标事项。

第三章 核准条件

  第五条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项目单位可以申请邀请招标:

  (一)因技术复杂、专业性强,只有少数几家具备资质条件的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涉及专利权保护的;

  (三)受自然地域条件限制的;

  (四)重要设备的规格,事先难以确定的;

  (五)拟公开招标费用与项目价值相比,不值得公开招标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宜公开招标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项目单位可以申请不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

  (二)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三)项目的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四)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五)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

  (六)承包商、供应商或者服务提供者少于3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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