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事项核准实施细则》的通知
(桂发改法规〔2011〕1280号)
各市发展改革委员会,本委各处室、机关党委、纪检监察室: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发展改革系统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事项核准工作,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和《
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规定,我委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事项核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七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事项核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发展改革系统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事项核准工作,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和《
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9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3号)和《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确定的必须招标、并由发展改革部门核准招标事项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依法必须招标项目)。
第二章 核准内容
第三条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项目单位在报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或者办理项目备案手续的同时,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将包含以下内容的招标事项一并报送负责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发展改革部门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