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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大财政教育投入的意见

  按期实现国家对我区提出的财政教育投入任务,资金投入量大,任务十分艰巨。各市、县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关于拓宽财政性教育经费来源渠道的各项政策措施,进一步调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切实提高公共财政支出中地方教育支出所占比重。自治区本级财政要充分发挥表率作用,进一步加大对市、县特别是欠发达地区教育事业发展转移支付力度,同时增加本级教育支出。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切实按照《广西教育规划纲要》要求,根据当地教育事业发展需要,统筹规划,落实责任,大幅度增加教育投入。

  二、落实法定增长要求,切实提高财政教育支出占公共财政支出比重

  (一)严格落实教育经费法定增长要求。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采取措施,调整支出结构,严格按照教育法律法规规定,在年初安排公共财政支出预算时,努力增加教育经费预算,保证财政教育支出增长幅度明显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幅度。对预算执行中超收部分,也要按照上述原则优先安排教育拨款,确保全年预算执行结果达到法定增长的要求。

  (二)提高地方财政教育支出占公共财政支出的比重。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压缩一般性支出,新增财力要着力向教育倾斜,优先保障教育支出。2011年、2012年地方财政教育支出占公共财政支出的比重分别达到16.3%和17%的全区总体目标。自治区本级和各市地方财政教育支出占公共财政支出比重由自治区另行下达。

  (三)提高预算内基建投资用于教育的比重。把支持教育事业发展作为公共投资的重点,在编制基建投资计划、实施基建投资项目时,充分考虑教育的实际需求,确保用于教育的预算内基建投资的比重明显增加,不断健全促进教育事业发展的长效保障机制。

  三、拓宽经费来源渠道,多方筹集财政性教育经费

  (一)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教育费附加制度。国务院决定,从2010年12月1日起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教育费附加统一按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实际缴纳税额的3%征收。

  (二)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各地应根据《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我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财综〔2011〕13号)的要求,自2011年2月1日起,按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实际缴纳税额的2%征收地方教育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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