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事业单位经过规定的聘用程序确定的拟聘人员,其公示结果不影响聘用的,填写相应的岗位聘用人员认定表(附表5、6、7),经同级政府人力资源行政部门认定后,再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根据所聘岗位,从聘用的下月起兑现岗位工资待遇。
45.政府人力资源行政部门、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要建立岗位设置管理信息数据库,运用计算机信息化技术,提高岗位聘用管理的信息化、规范化水平。
46.专业技术一级、二级岗位以及工勤技能一级岗位人员的聘用,按审核管理权限逐级上报,经审核同意后,由单位聘用。
(三)聘用要求
47.此前已经实行聘用制度,签订聘用合同的事业单位,可根据本实施意见以及行业指导意见的要求,按照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对本单位现有人员确定不同等级的岗位,变更聘用合同相应的内容。
48.尚未实行聘用制度的事业单位,根据本实施意见和行业指导意见的要求,抓紧进行岗位设置,按照省市的有关规定开展聘用工作,组织岗位聘用。
49.各事业单位按照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首次进行岗位聘用时,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在考核合格的前提下,使本单位现有的正式在册工作人员,按照现聘职务或岗位进入相应等级的岗位,签订聘用合同。若出现岗位空缺需在本单位内部产生人选的应当实行竞聘上岗。
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已经超过核准的岗位结构比例的,应通过自然减员、调出、低聘或解聘的办法,逐步达到规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尚未达到核准的岗位结构比例的,应严格控制岗位聘用数量,根据事业发展要求和人员队伍建设需要逐年逐步到位。
50.岗位聘用其他未尽事宜,按照《珠海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暂行规定》执行。
九、组织实施
51.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是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政府人力资源行政部门要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和部署下,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复杂性,认真履行职责,加强政策指导、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
52.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所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工作指导、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做好所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事业单位要严格按照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设置本单位的具体工作岗位,聘用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