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其他不良行为认定书。
第五条 一份不良行为记录文书一般只记录一个燃气经营企业的不良行为。
第六条 记录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燃气经营企业信用档案,对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的不良行为予以记录,并制作不良行为记录相关文书送达相应燃气经营企业。
不良行为记录相关文书送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相应燃气经营企业无异议的,记录部门将该项不良行为记录情况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录入相应燃气经营企业信用档案系统。
对不良行为记录有异议的,相应燃气经营企业可在收到不良行为记录书之日起10日内向记录部门提出书面申辩。记录部门应当在收到书面申辩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并书面答复。经核实,不属于不良行为的将不作不良行为记录。
第七条 记录的不良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公示:
(一)一年内一个燃气经营企业被记录的各类不良行为累计达到3次及以上的;
(二)一年内一个燃气经营企业被记录的同一不良行为累计达到2次及以上的;
(三)记录的不良行为情节严重,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后仍未整改或整改未达到要求的;
(四)记录的不良行为情节特别严重的。
第八条 按照第七条规定应当公示的不良行为,记录部门应当及时上报,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批准后,在汕头建设网(网址:www.stjs.gov.cn)上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6个月。公示期满转入内部信息系统。
第九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将有不良行为记录的燃气经营企业列入重点监督检查对象,加大抽查频率,对其相关业务活动及有关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进行严格监督和审查。
第十条 一年内二次以上(含二次)被公示的燃气经营企业,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外,在公示期还将采取下列措施:
(一)将相应燃气经营企业的不良行为记录告知相关管理部门或者单位,以供其他相关管理部门或者单位组织资质审查、质量检测以及评先时作为重要参考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