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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汕头市燃气经营企业不良行为记录公示与处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汕头市燃气经营企业不良行为记录公示与处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汕府建[2011]195号)


各区县住建局:

  为了加强燃气行业管理,规范不良行为的记录公示与处理活动,增强燃气企业及从业人员的守法和诚信意识,维护燃气市场秩序,根据《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汕头市实际,我局制定了《汕头市燃气经营企业不良行为记录公示与处理暂行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 ,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汕头市燃气经营企业不良行为记录公示
与处理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燃气行业管理,规范不良行为的记录公示与处理活动,增强燃气经营企业的守法与诚信意识,维护燃气市场秩序,根据《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汕头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不良行为包括:

  (一)违反国家、省、市有关燃气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强制性标准的行为;

  (二)违反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三)不遵守经营服务规范的行为;

  (四)妨碍或干扰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监督管理执法活动的行为;

  不良行为的记录种类按《汕头市燃气经营企业不良行为记录种类及条款》确定。

  第三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对不良行为的记录公示与处理进行统一的协调和管理。

  第四条 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执法机构是燃气经营企业不良行为的认定和记录部门(以下简称记录部门),受委托的执法机构应当以委托机关的名义进行不良行为的认定和记录。相关职能部门对燃气经营企业签发或制作的下列文书,是不良行为认定和记录的依据:

  (一)责令整改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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