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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关于签署《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书》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关于签署《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书》的通知


各进出口企业:

  为进一步促进贸易便利化,加强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改革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自2011年12月1日起,在江苏、山东、湖北、浙江(不含宁波)、福建(不含厦门)、大连、青岛地区试点。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1]39号)要求,深圳市分局将组织辖内企业签署《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书》(以下简称《收支确认书》,见附件1)。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于11月1日前已签署《货物贸易进口付汇业务办理确认书》且对《收支确认书》内容无异议的“进口单位付汇名录”企业,无需再次签署。

  二、企业应区分不同业务类别,按下列要求办理《收支确认书》签署手续:

  1、11月1日前已办理出口收汇核销备案登记且已领取核销单、但未办理“进口单位付汇名录”登记的企业,应尽早办理签署手续。

  11月1日后办理出口收汇核销备案登记且未领取核销单、未办理“进口单位付汇名录”登记的企业,应在办理出口收汇核销备案登记手续之后、首次领取核销单之前办理签署手续。

  2、11月1日前已签署《货物贸易进口付汇业务办理确认书》但对《收支确认书》内容有异议的“进口单位付汇名录”企业,应在11月11日前办理签署手续。超过规定时限未办理《收支确认书》签署手续的,视为无异议。

  11月1日后办理“进口单位付汇名录”的企业,应在办理名录登记手续同时办理签署手续。

  3、11月1日前已领取《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登记证》的企业,应尽早办理签署手续。

  11月1日后办理《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登记证》的企业,应在办理登记手续同时办理签署手续。

  三、企业办理《收支确认书》签署手续,应提交下列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收支确认书》;

  2、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表》(见附件2);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限身份证和护照)复印件。

  《收支确认书》和《企业基本信息登记表》可通过深圳市分局网站(http://wgj.sz.gov.cn)下载,也可到本通知第四点所述业务柜台领取。

  四、对于本通知第二点第1项业务,企业应到深圳市深南中路1099号平安银行大厦3楼19、20号窗口办理《收支确认书》签署手续。

  对于本通知第二点第2、3项业务,企业应到深圳市深南东路5006号人民银行大厦2楼6号窗口办理《收支确认书》签署手续。

  五、办理相关业务如有疑问,出口企业咨询电话25859736,进口及保税监管区域企业咨询电话25584569。

  特此通知。

  附件:

  1、《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书》

  2、《企业基本信息登记表》

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
二〇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附件1:
  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书

  本企业已知晓、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以及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规定,并已仔细阅读、知晓、理解本确认书告知和提示的外汇局监管职责。
  一、依法从事对外贸易。对于本企业具有真实、合法交易基础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在按规定提交有关真实有效单证的前提下,享有根据外汇管理法规规定便利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的权利。
  二、对外汇局的具体行政行为包括行政处罚等,享有依法进行申诉、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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