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申报、审批程序
(一)单位(个人)完成的科学技术进步项目,按任务来源的隶属关系或行政隶属关系逐级上报;几个单位协作完成的项目,由主持单位组织联合上报,如果其中某一单位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也可单独上报,各主管部门对申报评奖项目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才可申报;
(二)填报《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科学技术进步奖申报书》,一式二份报送县科委。
(三)县科委对申报评奖的项目按专业类别交有关专业评审组进行初评,并提出建议奖励等级,然后再交县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评审,对拟奖项目提出最后评审意见和奖励等级,并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任何单位或个人如有异议,可向县科委提出,由县科委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裁定。
(四)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将通过评审拟奖的项目,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授奖。
第二十条 秀山自治县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金由县财政纳入预算。
第二十一条 剽窃、侵夺他人的发明或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或以不正当手段骗取秀山自治县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由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二条 推荐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由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据有关法规给予处分。
第二十三条 参与秀山自治县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和有关工作人员在评审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按照有关法规追究责任。
第二十四条 获得秀山自治县科学技术进步奖的个人或者组织,符合重庆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件的,由县人民政府推荐。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秀山自治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县人民政府2004年12月27日印发的《
关于秀山县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的通知》(秀山府发〔2004〕5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