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的通知


  (四)科技情报和软科学项目,必须在市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或被使用部门运用收到明显成效。

  第十二条 需经国家法定审查机构批准方可实施的科研项目或技术开发项目,如标准、计量、药物、食品、压力容器等必须具备审批证明。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秀山自治县科学技术进步奖。

  (一)已获得市级以上科技奖励的项目。

  (二)已申报市级以上尚未审批的项目,当年不得申报。

  (三)已获历届县科技进步奖励或者县政府颁发其他奖励项目。若对原获奖项目有重大突破或在推广运用中具有创造性,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不在限制之列。

  (四)科普文章、经验总结、小试产品不能单独应用的阶段性成果、生产实践不足一年、权属争议未解决的成果不予奖励。

  (五)有争议,尚未妥善解决的项目。

  第十四条 秀山自治县科学技术进步奖每两年评审一次。

  第十五条 秀山自治县科学技术进步奖,按技术水平、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推广应用范围的大小,设一、二、三等奖:

  一等奖:授予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奖状、荣誉证书,奖励人民币10000元。

  二等奖:授予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科技技术进步二等奖奖状、荣誉证书,奖励人民币5000元。

  三等奖:授予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科技技术进步三等奖奖状、荣誉证书,奖励人民币3000元。

  第十六条 对我县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贡献的科学技术进步项目,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可授予特等奖,颁发奖状、荣誉证书,其奖金额高于一等奖,最高金额可达4万元。

  第十七条 奖励名额设置

  特等奖不超过1项、一等奖不超过3项、二等奖不超过5项、三等奖不超过10项。

  第十八条 秀山自治县科学技术进步奖奖状发给项目主研单位,证书发给直接从事该项研究工作的主研人员,其中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主研人员按贡献大小不超过五人,三等奖主研人员按贡献大小不超过四人。奖金由课题负责人按贡献大小进行分配。对获得特等奖的首席有功人员实行一次性重奖,所得奖金不低于奖金总额的百分之三十,其余奖金由项目负责人按贡献大小进行分配。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