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县人民政府设立县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专业评审组,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秀山自治县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日常工作。
县科学技术进步奖励评审委员会的组成人选由县科委提出,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 奖励范围。应用于我县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新科学技术成果、自然科学理论研究成果、推广应用已有的先进科学技术成果、软科学研究成果、科学技术管理、标准、计量以及科学技术情报工作等科技成果均属奖励范围。
第十条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并在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登记的科技成果,均可申请秀山自治县科学技术进步奖。
(一)应用于我县经济和社会各领域的新科学技术成果,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和生物新品种等属于县内领先水平以上,并经实践证明具有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二)在我县推广应用和发展已有科技成果或消化吸收国内外先进技术过程中作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三)在我县实施的重大工程建设、设备研制、资源开发利用、传统工艺改进和企业技术改造中创新技术、工艺,并取得明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四)在科学技术管理、标准、计量以及科学技术情报等工作中作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显著成效的。
(五)在软件科学研究中,研究的结论被有关部门采纳实施,并取得显著成效的。
(六)具有先进水平,对科学技术或生产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的自然科学理论成果。
(七)科普作品对提高公民科学素养、营造科技创新环境、弘扬科学创新精神等具有明显成效的。
第十一条 秀山自治县科学技术进步奖中属应用科技成果的项目必须经过一年以上的实践,证明该项技术先进实用、效益显著,并经使用单位出具证明,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方可申报。
(一)装备及工艺流程项目,必须完成工业性试验项目。
(二)农业成果,必须完成区域性和生产性试验或应用一定周期的项目。
(三)能形成商品的项目必须达到批量生产水平,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