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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的通知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的通知
(秀山府发〔2011〕33号)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已经十五届县人民政府第8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奖励在秀山自治县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调动和发挥全社会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全县科学技术进步,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根据《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重庆市政府令第239号)和《重庆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人民政府设立秀山自治县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三条 秀山自治县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在科学发现、技术发明、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利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化和在促进本县科技进步活动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属于国防和国家安全的项目除外。

  第四条 秀山自治县科学技术进步奖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促进科技成果商品化和产业化,加速科教兴县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

  第五条 秀山自治县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推荐、评审、授予实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六条 秀山自治县科学技术进步奖是本县授予个人或组织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依据。

  第七条 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秀山自治县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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