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榕政〔201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棚屋区拆迁安置优惠政策的通知》等9件与国务院《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不一致的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福州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共9件)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日
附件
福州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共9件)
1、《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棚屋区拆迁安置优惠政策的通知》(2000年6月30日榕政综〔2000〕185号公布)
2、《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2001年11月11日榕政办〔2001〕185号公布)
3、《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旧屋区改造的实施意见》(2003年5月8日榕政综〔2003〕108号公布)
4、《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停止办理金山新区规划道路两侧红线范围内建筑相关证照问题的通知》(2003年9月17日榕政综〔2003〕222号公布)
5、《中共福州市委办公厅、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福州市房管局、财政局〈关于切实维护被拆迁人合法权益的意见〉的通知》(2004年5月21日榕委办〔2004〕68号公布)
6、《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房屋拆迁临时安置补助费(过渡费)标准的通知》(2007年6月12日榕政综〔2007〕151号公布)
7、《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福州市东部新城征地拆迁安置指挥部关于东部新城征地拆迁补偿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2007年6月30日榕政办〔2007〕109号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