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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调查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调查的通知
(闽政办〔2011〕223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直有关单位:

  为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431号)精神,进一步完善我省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调查(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调查),编制价格指数,作为确定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联动启动和中止的依据。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委《关于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的通知》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闽政办〔2011〕119号)关于“联动机制保障对象应包括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领取失业金人员”的规定,按照国家统计局有关统计制度要求,择机开展农村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调查工作。在未编制农村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前,暂以城镇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作为农村相关标准调整的依据。

  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规定暂用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作为启动联动机制的依据。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编制和正式发布后,统一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更替原规定的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目前厦门市使用的启动联动机制依据的指数,应按新的要求作相应调整。

  三、各地必须严格按照全国统一的《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调查方案》组织实施。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正确确定采价点、代表规格品的数量与分布,确保调查样本的代表性,准确、及时提供月度价格指数数据。

  四、各级统计调查部门对本地区的调查数据质量负责,在实际调查过程中,要加强调查业务的培训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加强对调查数据质量的监控与管理,严把价格数据采集、录入、审核等各个环节质量关,严禁行政干预、弄虚作假和篡改调查数据,确保调查数据真实可信。对篡改调查数据的,一经发现,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中的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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