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百佳”科技创新型中小企业遴选工作的通知
(沪安监管规科〔2011〕197号)
各区县安全监管局,有关企业:
为加快实施科技兴安战略,鼓励、支持中小企业在安全生产科技支撑体系中发挥积极作用,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关于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百佳”科技创新型中小企业遴选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科技〔2011〕175号)部署和要求,市安全监管局决定在本市范围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百佳”科技创新型中小企业遴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遴选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在自愿申报的基础上,公开遴选标准、程序和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二)示范引领原则。择优遴选,典型示范,辐射全国,宣传推广,引领发展,促进企业发挥安全科技创新主体作用。
(三)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原则。通过定性、定量分析和综合评价,得出科学合理、真实客观的评价结果。
二、遴选范围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等行业和职业健康、应急救援等领域,从事安全检测、监测、监控、预警、控制、保护等设备与仪器仪表,个体安全防护用品,安全避险与应急救援装备,安全生产信息化应用软件研发、制造的中小型企业。
三、申报条件
近3年未发生死亡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具有一定的科技研发和生产实力,其科技创新活动对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有一定效果,且符合下列各项条件:
1.符合国家规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
2.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专利或软件著作权);
3. 承担国家、省(部)级科技计划研究开发项目(课题);
4. 获得国家、省(部)级科技成果奖励;
5. 80%以上的产品是安全产品。
四、遴选标准
以科技创新能力、科技成果转化能力、科技创新效益等方面对申报企业进行综合考评,建立考核指标及其权重系数(科技创新能力占40%,科技成果转化能力占30%,科技创新效益占30%),采用百分制评审,择优遴选。国家、省(部)级科技示范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等,或进入国家、省(部)级科技创业(创新)园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技术(软件)开发园区的企业等优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