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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地震灾区老弱病残困难群众生活救助和保障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地震灾区老弱病残困难群众生活救助和保障工作的通知
(川办发[2011]72号)


成都市、德阳市、绵阳市、广元市、雅安市、阿坝州、南充市、巴中市人民政府,极重、重灾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5·12”汶川地震发生后,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地震灾区困难群众生活救助和保障工作,采取了一系列特殊措施,灾区各级党委、人民政府在灾后恢复重建中切实加强和改善民生,加大救助帮扶力度,取得了明显的效果。随着灾后恢复重建胜利完成,省委、省政府把灾区发展振兴工作放在了更加重要的位置。在灾区发展振兴进程中,部分群众生产生活还面临一些突出的困难和问题,如五保对象生活比较困难、贫困家庭抵御重大疾病能力弱、地震伤残人员还需后续康复治疗、特殊困难群体就业能力弱等。为进一步解决好地震灾区特殊困难群体生活保障问题,切实加强和改善灾区民生,推动灾区可持续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地震灾区老弱病残困难群众生活救助和保障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大困难群众生活救助和医疗救助力度,适当提高救助水平

  (一)适当提高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从2011年7月起,纳入国家规划的39个极重和重灾县(市、区)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人均每月低于200元的提高到200元,所需资金由县(市、区)自行承担,在今年年底前及时足额补助到位。做好已建农村敬老院的入住工作,提高集中供养率和床位利用率。

  (二)认真执行孤儿保障政策。结合《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0〕30号)要求,按照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原则,参照我省孤儿最低养育标准,制定本地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建立自然增长机制。除中央和省财政补助资金外,市(州)、县(市、区)财政要安排专项资金,确保孤儿基本生活费及时足额到位。严格执行孤儿生活费发放程序,强化孤儿保障资金监督管理,督促监护人管好用好孤儿保障金,确保基本生活费实实在在用在孤儿身上。

  (三)加大城乡老弱病残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力度。省、市(州)、县(市、区)逐年增加医疗救助资金预算安排,以县级财政投入为主体,省、市两级给予适当补助,重点用于老弱病残困难群体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建立健全并实施好灾区医疗救助特别是大病救助制度,对大病特困户进行特殊救助,尽力帮助群众解决困难。全面建立农村医疗救助与新农合、城市医疗救助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同步结算“一站式”服务机制,为群众就医提供更好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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