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


  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专项清理工作,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要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做好清理的组织协调、督促指导工作。按照“谁制定(起草或者实施)、谁清理”的工作原则认真做好起草或者实施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清理工作的具体步骤、方法和要求由省法制办统一部署。

  按照国务院《通知》要求,清理工作要在2012年1月1日前全部完成,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凡与《行政强制法》不一致的有关行政强制规定,自《行政强制法》实施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

  对地方性法规的清理,各有关单位要按照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的要求,积极配合做好有关清理工作。

  (二)确保行政强制实施主体的合法性。各地、各部门要按照《行政强制法》规定和国务院《通知》要求,抓紧开展行政强制实施主体清理规范工作。行政机关没有法定依据实施行政强制、行政机关内设机构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非行政机关未经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授权行使行政强制权的,都要予以纠正。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不得委托。如存在行政机关擅自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必须停止委托。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由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实施或者由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实施;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强制。省级部门要将行政强制实施主体清理工作与我省正在开展的省级部门行政权力清理规范工作一并结合进行;同时加强对本系统行政强制实施主体清理工作的指导。

  《行政强制法》规定,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按照国务院《通知》要求,目前我省已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市、县,行政强制措施依法由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行使后,原有关行政机关不得再实施这些行政强制措施,防止出现不同行政机关重复实施行政强制的现象。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