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属于报批类税收优惠项目。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受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的申请,并在申请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资料的审核审批工作。
主管税务机关按《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试行)》(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6号)规定流程审批,并将加盖公章的《深圳市国家税务局退(抵)税批准通知书》两份传递至市局办理退税手续。
政策法规科在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登记《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批准台帐》。
第十九条 软件产品办理增值税退税后发生退货或折扣折让等情况的,纳税人应依法补缴已退税款。
第二十条 对于月度之间购销比例波动较大,并影响到全年税收退还总额的纳税人,在按月计算办理税收退还后,主管税务机关可在年度终了后对其进行清算(清算表样式见附件3),具体清算的组织和开展工作由主管税务机关自行安排。
第二十一条 主管税务机关可对享受本办法规定增值税政策的纳税人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纳税人凡弄虚作假骗取享受本办法规定增值税政策的,税务机关除根据现行规定进行处罚外,自发生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年度起,取消其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增值税政策的资格。纳税人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第二十二条 主管税务机关在核查中,发现有关专业技术鉴证部门认定失误的,应及时向市局书面报告,根据市局与有关资格认定部门沟通的结果进行相应处理。
第二十三条 对于税务机关等执法部门根据税法有关规定查补的软件产品增值税税款,必须全部收缴入库,不得执行增值税退税优惠政策。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附件1:深圳市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表(新)
附件2: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计算表(新)
附件3:软件企业年度清算表
附件4 软件产品无法划分进项税额分摊方式备案表(新)
附件5:软件产品证书清单
附件6:软件产品销售清单
附件7:关于软件产品名称及版本号的说明(略)
附件1:
深圳市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表
税款所属时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企业名称(印章): 金额单位:元
纳税识别号:
| 登记注册类型:
| 联系电话:
|
法人代表:
| 软件产品登记证号:
| 产品类型:
□纯软件产品
□嵌入式软件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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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名称
| 销售额
| 销项税额
| 进项税额
| 应纳增值税
| 实际缴纳增值税
| 应退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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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 ②
| ③
| ④
| ⑤
| 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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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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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填表日期:
注:1、应退增值税计算公式:⑥=①×[⑤÷①×100%-3%];
2、产品类型栏目内,在所属□内打“√”。
附件2:
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计算表
税款所属时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企业名称(印章): 金额单位:元
纳税识别号:
| 登记注册类型:
| 联系电话:
|
法人代表:
| 嵌入式软件产品登记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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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哪种方法确定当期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
| □方法① □方法② □方法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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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名称
| 当期嵌入式软件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合计
| 当期嵌入式软件销售额
| 当期计算机硬件与机器设备销售额
| 当期计算机硬件与机器设备成本
| 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
| 当期应退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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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 ②
| ③
| ④
| ⑤
| 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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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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