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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鸡西市高金食品有限公司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批复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鸡西市高金食品有限公司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批复
(黑人社函[2011]537号)


鸡西市高金食品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为确保职工的合法休息休假权利,促进企业生产持续发展,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和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针对屠宰行业生产经营和销售特点,原则同意你公司对企业部分的工作岗位人员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意见。
  二、因工作性质特殊或职责范围的关系,你公司高中级管理人员4人、鲜品保管员2人、冻品保管员1人、驾驶员1人,工作时间因工作特点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三、你公司中一线生产岗位中的屠宰车间、分割车间、冻库车间、动力车间以及业务部门、综合部门等30个工作岗位,合计80人,因生产特点需连续作业,适用轮班工作制。同意采用轮班工作,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四、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在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
  五、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岗位,部分岗位适合轮班工作制。对实行轮班工作制的的职工,企业应根据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标准和年度正常工作量计算每昼夜实际工作时间,按不同岗位的作业特点确定劳动班制。实行轮班工作制的职工在休息日轮班工作视为正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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