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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现代服务业试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四条 试点扶持资金规模:北京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按要求编制年度项目支持计划和资金预算呈报财政部。北京市地方配套扶持资金不低于同期中央财政投入规模。

  第五条 试点扶持资金按照“集中财力、统一安排、统一管理”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六条 试点扶持资金使用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突出重点、专款专用、讲求实效。

第二章 工作机制

  第七条 成立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现代服务业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由北京市相关主管市领导担任组长、执行组长。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市财政局、中关村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委、市商务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统计局作为成员单位,办公室设在北京市财政局,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 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市财政局、中关村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市科委、市经济信息化委等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发布项目申报指南、项目公开征集、项目评审论证、政府扶持项目公示、对已扶持项目监管等项目管理相关工作。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九条 项目采取公开征集方式组织,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在首都之窗开设试点项目申报管理平台,每年滚动公布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和目录。

  第十条 对公开征集的项目,由中关村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市科委、市经济信息化委等主管部门进行项目初审。对符合试点扶持资金支持范围、条件的项目,主管部门初审通过后,通知项目申报单位报送项目申报资料,主管部门汇总签署意见后统一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委托中介机构或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论证,评审通过的项目纳入滚动储备项目库。

  第十一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从滚动储备项目库中筛选项目,提出政府扶持项目、资金额度、支持方式的初步意见,报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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