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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现代服务业试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修订《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现代服务业试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2)(发布日期:2012年6月26日,实施日期:2012年7月26日)废止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现代服务业试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财经一〔2011〕2352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首都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结构调整,推动中关村现代服务业高端化聚集发展,探索现代服务业发展新模式,根据《中关村现代服务业试点方案》等文件,市财政局制定了《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现代服务业试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现代服务业试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日

  附件: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现代服务业试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 科技部关于批复中关村现代服务业试点方案的通知》(财建函〔2011〕32号)、《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协议》等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市委市政府有关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指示精神,加快首都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结构调整,专门设立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现代服务业试点扶持资金(以下简称试点扶持资金),用于支持推动中关村现代服务业试点工作,促进现代服务产业高端化发展、聚集并发挥辐射作用,探索加快服务业发展新模式。

  第三条 试点扶持资金来源:一是中央财政安排的中关村现代服务业试点扶持资金;二是北京市财政预算安排的中关村现代服务业发展地方配套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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