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用人单位申报,由用人单位对本单位“老工伤”人员进行登记造册,将“老工伤”人员的工伤认定结论、事故登记表、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待遇发放凭证等原始材料公示后上报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未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由用人单位委托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结论。
(二)审核确认。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对用人单位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确认。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上报的材料确认“老工伤”人员身份,将其按规定享受的工伤待遇核准后抄送用人单位再次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经办机构将审核确认情况报统筹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纳入统筹。经审核确认的“老工伤”人员,由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办理登记、建档、录入系统管理手续,在录入系统管理并足额缴费(或签订协议)后的次月起发放工伤待遇。
五、其它事项
(一)解决好“老工伤”人员遗留问题直接关系到工伤人员的切身利益,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也是推进工伤保险制度改革发展的必然趋势。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充分认识解决“老工伤”人员遗留问题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要按照“积极稳妥、分步实施、逐步纳入”的原则,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工作任务、工作步骤和工作进度,实现在2010年底之前基本解决我区“老工伤”人员遗留问题的工作目标。
(二)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老工伤”人员以及相关费用的管理和监督。用人单位缴纳的费用由统筹地区经办机构统一管理,并入工伤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切实加强管理服务,严格执行政策标准,确保“老工伤”人员的工伤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三)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把解决“老工伤”人员遗留问题和参保扩面工作结合起来,督促新参保企业在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时,将其参保前发生的工伤人员(含“老工伤”人员)一并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
(四)用人单位应当对所上报“老工伤”人员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骗取“老工伤”人员工伤待遇的,由统筹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予以查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有关工作人员在用人单位“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中弄虚作假、工作失职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给予处理。
(五)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各地在施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