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哈尔滨啤酒(海伦)有限公司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批复
(黑人社函[2011]544号)
哈尔滨啤酒(海伦)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申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为确保职工的合法休息休假权利,促进企业生产持续发展,根据《
劳动法》第
三十九条规定和原
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针对啤酒生产销售企业生产连续性强、时间限制性大等特点,原则同意你公司对部分工作岗位人员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意见。
二、因工作性质特殊或职责范围的关系,你公司总经理、副董事长、VPO协调经理、酿造、包装、工程等部门经理、主管、小车司机等17个岗位20人,工作时间因工作特点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三、你公司酿造部、包装部、动力车间、品质部、物配部、保卫、食堂等部门的27岗位221人,因生产特点需连续作业,适用轮班工作制。同意采用轮班工作,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四、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在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
劳动法》第
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
劳动法》第
四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
五、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岗位,部分岗位适合轮班工作制。对实行轮班工作制的的职工,企业应根据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标准和年度正常工作量计算每昼夜实际工作时间,按不同岗位的作业特点确定劳动班制。实行轮班工作制的职工在休息日轮班工作视为正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