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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开展本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第三批培训基地及第二批教学基地申报认定工作的通知

  第十五条 带教医师应严格按照《上海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细则》的要求和医院制订的培训计划开展培训和考核工作,不得随意调整培训计划、培训流程和培训内容。
  第十六条 带教医师应及时检查住院医师的医疗文件书写情况,定期审核住院医师培训记录,指导住院医师严格落实首诊负责、医疗值班等制度,指导和督促住院医师参加各项医疗活动、疑难病例讨论以及相关的学术活动。
  第十七条 带教医师应关注住院医师的思想、学习、工作和生活,注重培养住院医师的责任意识、质量意识和服务意识。
  第十八条 对按照规定完成住院医师带教任务的带教医师,培训医院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的带教补贴。对在指导住院医师过程中表现突出的带教医师,培训医院在评优评奖、职称晋升等方面应给予优先考虑。
  第十九条 对指导住院医师态度不端正、带教不认真的带教医师,医院应取消其带教资格。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条 培训医院应将住院医师带教情况作为考核带教医师的重要指标之一,将科室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情况作为考核科室工作的重要指标之一,将住院医师培训管理情况作为考核本院相关职能部门的重要指标之一。培训医院上级主管部门应将住院医师培训工作情况作为考核培训医院的重要指标之一。
  第二十一条 对存在培训工作管理混乱、未按培训标准开展培训、擅自扩大培训规模、编造虚假培训记录、出具虚假考试考核成绩等情况的培训医院,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可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暂停培训资格、撤销培训资格等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培训工作管理规范、培训质量优良、有创新特色的培训医院、培训学科和带教医师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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