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对培训医院实行动态管理,定期抽查督导,每3-5年组织一次重新认定。
第二章 培训医院的基本条件和要求
第六条 培训医院须具有满足培训所需的专业设置、教学场地、教学设备、专业书籍和期刊。
第七条 诊疗条件、设施(包括床位数、年收治病人数、年门急诊量、配备的专业诊疗设备等)和业务范围能够达到培训学科的标准要求。
第八条 培训医院应将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纳入医院发展规划,制定配套政策和措施,对培训所需设施、设备、经费、人员等给予支持和保障。
第九条 培训医院要成立由院级领导任主任的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领导、协调本院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质量监控、师资管理、师资培训等方面的相关管理制度,落实职能部门和具体工作人员负责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
第十条 培训医院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职能部门要认真执行有关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制度,对住院医师培训计划完成情况、带教医师带教情况定期督导,对出现的问题及时解决,并将有关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向本院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汇报。
第十一条 培训学科要成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小组,由培训学科主任担任组长,认真实施培训计划、审核培训登记手册和住院医师出勤情况,负责住院医师的出科考核,协助完成年度考核和结业综合考核。
第十二条 对于达到执业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住院医师,培训医院应组织其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并为其办理相应的执业注册手续。
第三章 师资队伍建设和管理
第十三条 培训医院带教医师是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的主要执行者,应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具有扎实的临床技能和良好的医德医风,遵纪守法,为人师表,以身作则,能认真履行各项工作职责。
第十四条 各学科带教医师与住院医师比例不低于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