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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河南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四)筹建单位应当在3个月内完成标委会的委员征集、组成方案拟定、标准体系表建议等工作,并报送组建方案。组建方案应当包括:
  1.标委会章程草案,应当规定工作原则、范围、任务、程序,秘书处职责,组成人员的条件和职责,经费管理等;
  2.秘书处工作细则草案,应当规定工作原则、组成人员条件和职责、会议制度、文件制度、档案制度、财务制度等;
  3.标准体系表草案、工作规划。
  (五) 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建方案的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书面批复;不符合要求的,责成筹建单位在规定期限内调整;调整仍不符合要求的,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更换筹建单位、秘书处承担单位,也可撤销该标委会的筹建。
  (六)筹建单位应当在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复成立后30天内启动标委会的工作。
  (七)省分标委会的组建参照标委会的组建执行。
  (八)省标委会的顺序号由省标准化主管部门统一编注。标委会、分标委会代号分别为HNTC×××、HNTC×××/SC××。
  (九)省标委会、分标委会及其秘书处的印章由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发。

第五章 经 费

  第三十条 省标委会的活动经费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筹集和开支。
  第三十一条 省标委会的活动经费来源:
  (一)挂靠单位提供的经费;
  (二)地方标准制修订补助经费;
  (三)技术委员会获得的奖励;
  (四)单位委员应缴纳的信息资料费;
  (五)开展本领域标准化的技术培训、咨询、评价、服务等工作的收入;
  (六)社会各界对本领域标准化工作的资助;
  (七)其他合法经费来源。
  第三十二条 省标委会的经费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标委会开展日常工作;
  (二)标委会举行会议等活动;
  (三)为委员准备和提供资料;
  (四)制修订标准的劳务及其他支出;
  (五)培训及培养本领域标准化人才;
  (六)参与国内外标准化活动;
  (七)与职责相关的其它工作。
  第三十三条 省标委会、分标委会秘书处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省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将标委会、分标委会的工作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省标委会、分标委会秘书处根据财务制度的相关规定对经费进行管理。经费的预、决算应当由标委会、分标委会审定,秘书处执行。秘书处应当每年向全体委员报告经费收支情况。

第六章 管理

  第三十四条 省标委会实行年审制度。每年1月份,标委会应当向省标准化主管部门报送上年度工作总结,并填写年度工作报表(附件2)。
  符合下列条件的省标委会,年度审核予以通过,有一项不符合的,年审不予通过:
  (一)认真贯彻实施标准化法律法规,积极参加国内外标准化活动;
  (二)制修订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水平较高,市场适用性强;
  (三)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完成率高于85%;
  (四)成员参加国标委、省标准化主管部门规定当年需参加的相关业务培训;
  (五)秘书处挂靠单位支持标委会工作;
  (六)国家标准、地方标准、科研项目资助经费的使用符合有关规定;
  (七)秘书处的工作正常开展;
  (八)按要求完成国标委、省标准化主管部门交办的有关工作。
  第三十五条 对通过年审的标委会,由省标准化主管部门在其网站或其他有关媒体上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六条 对未通过年审的标委会,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不再下达新的相关业务工作任务。整改期满仍没有达到年审要求的,停止工作并予以重新调整和组建。整改期不超过一年。
  第三十七条 省标委会每届任期为5年。届满前6个月,由省标准化主管部门公布即将换届的标委会名单。
  标委会应当在任期届满前3个月,按照有关要求,报送以下换届材料:
  (1)换届申请书;
  (2)《河南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登记表》(附件3);
  (3)《河南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登记表》(附件4);
  (4)《河南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汇总表》(附件5);
  (5)新一届标委会章程、秘书处工作细则、工作计划等。
  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标委会应当履行的职责对换届申请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批复准予换届;对不符合要求的,根据情况,可以做出限期调整换届方案或者对标委会限期整改、重新组建、调整秘书处承担单位、暂停、撤销等处理。

第七章 考核和奖惩

  第三十八条 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对标委会进行考核,考核内容主要包括:
  (一)贯彻实施标准化法律法规,参加和组织开展标准化活动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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