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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河南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第十九条 省标委会应由15名以上委员组成,其中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
  省标委会分技术委员会应由9名以上委员组成,其中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3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1-3人。分技术委员会组成中应有所属技术委员会的委员担任分技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或副秘书长以上职务。
  根据工作需要,经省标委会申请,省标准化主管部门可对标委会组成人员进行调整。
  (一)省标委会委员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1.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与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相对应的职务;
  2.熟悉并热爱标准化工作,具有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
  3.能积极参加标准化活动;
  4.在我省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组织任职;
  5.标委会章程规定的其它条件。
  (二)省标委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应当具有副高级以上(含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与副高级以上(含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相对应的职务。
  (三)省标委会的委员人选应当公开征集并由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外公示。对无异议的委员人选,由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标委会聘任。委员聘书格式由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各标委会分头发放。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从事标准化工作的行政管理人员,不得在标委会任职。
  第二十条 省标委会可设单位委员,单位委员包括在委员总数中,不能超过总数的三分之一。单位委员代表拥有委员权利。
  第二十一条 单位委员应按标委会章程缴纳信息资料费。
  第二十二条 对不履行职责,三次以上不参加标委会活动;或因工作变动及其他原因不适宜继续担任委员者,标委会可要求委员所在单位重新推荐人选,报省标准化主管部门备案后另行聘任。
  第二十三条 省标委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在主任委员和秘书长领导下负责标委会日常工作,完成省标准化主管部门和标委会交办的工作。
  秘书处的工作应纳入承担单位的工作计划。
  第二十四条 省标委会的最高权力归标委会全体委员大会。

第四章 筹建和成立

  第二十五条 省标委会组建应当遵循市场需要、科学合理的原则。
  第二十六条 组建省标委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涉及的专业领域为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领域;
  2.专业技术领域和管理归口明确,业务范围清晰;
  3.有较多涉及该专业的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制修订任务和企业标准评审工作;
  4.拥有一批能将本专业领域相关技术和规范及时转化为标准的技术专家;
  5.能够根据本专业领域的需要,提出明确而有建设性的全省相关专业标准体系框架建议;
  6.专业领域原则上应当与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SC)或国际标准化组织/国际电工委员会/国际电信联盟(ISO/IEC/ITU)及其认可的其它国际组织已设立的技术领域相对应。
  专业范围较宽的技术委员会可申请成立若干分技术委员会。
  第二十七条 省标委会秘书处承担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法人组织;
  2.有较强的技术实力和影响力;
  3.有标准化专业技术人员和专职工作人员;
  4.提供开展标准化工作所需的资金和办公条件,有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设置的会计机构及具有会计从业资格的财会人员;
  5.能够将秘书处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规划和日常工作;
  6.其它条件。
  第二十八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含分技术委员会)或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含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承担单位可持批复文件到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筹建省标委会,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简化程序,直接批准其成立相应的省标委会。
  第二十九条 省标委会的组建程序包括:提出筹建申请、公示、批复筹建、筹建、批复成立。
  (一)省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和科研院所、大专院校以及龙头企业可以单独或者联合向省标准化主管部门提出标委会的筹建申请,并报送《河南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筹建申请书》(附件1)。
  (二)拟筹建的标委会由省标准化主管部门对外公示,公示期为1个月。
  (三)对符合要求并协调一致的筹建申请,省标准化主管部门予以书面批复,明确标委会的名称、专业领域、对口的全国标准化技术机构、筹建单位、秘书处承担单位等。对无法协调一致,但经济社会发展确需组建的,由省标准化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根据论证结果决定并予以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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