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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创建诚信市场达标检查验收指导意见》的通知

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创建诚信市场达标检查验收指导意见》的通知
(冀工商〔2011〕63号)


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现将《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创建诚信市场达标检查验收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创建诚信市场达标检查验收指导意见

  第一条 为科学评价各地创建诚信市场工作,推进上级关于创建诚信市场文件指示的有效落实,特制定《河北省工商局创建诚信市场达标检查验收指导意见》。

  第二条 创建诚信市场考核工作由市、县(区)局考核小组组织实施。考核小组由主管局长任组长,市场、食品、注册、企管、商广等相关部门参加。

  第三条 创建诚信市场的达标检查验收工作,基层分局对所辖商品交易市场每季度考核一次;县(区)局每半年一次;市局每年一次。目的是推进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度的不断升级。

  第四条 检查验收方法

  (一)听取汇报。听取下级工商部门(市场主办单位)开展创建诚信市场工作情况汇报,全面了解掌握创建活动进展情况。

  (二)查阅有关资料

  1.工商部门(市场主办单位)开展创建诚信市场方案、领导讲话、组织机构设置、开展创建诚信市场活动的总结报告等相关文件。

  2.市场主办单位“创建诚信市场先进单位”申请。

  3.市场主办单位基本情况简介;办公机构设置和相关制度;消费者投诉情况处理档案记录等。

  4.市场主办单位创建诚信市场工作的主要做法和取得的实效。

  5.工商部门对市场主办单位考核打分的原始材料和对社会公示的详细材料。

  6.场内经营户基本信息档案资料(包括执照复印件、相应许可证、品牌授权书、场地或摊位租赁协议等)。

  (三)现场考查。查看市场主办单位证照;场内经营户基本信息档案资料(包括执照复印件、相应许可证、品牌授权书、场地或摊位租赁协议等);场内硬件设施设置及停车场、电子显示屏、警务室、服务台、质量检测机构设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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