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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十)强化农村综合服务。按照政府引导、多方参与、整合资源、市场运作原则,支持供销合作社参与建设主体多元、功能完备、便民实用的农村社区综合服务中心。按照农民生产生活实际需要,进一步拓展服务领域,创新服务方式,在继续搞好农资、农副产品、日用消费品经营基础上,积极开展文体娱乐、养老幼教、劳动就业等服务。各级政府要支持供销合作社推进公益性服务向农村延伸,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共同打造农村社区综合服务平台。
  (十一)强化农业产业化经营。供销合作社具有联系农民、产业众多、熟悉市场的综合优势,有条件的社有企业都要积极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引导社有企业与农户结成更紧密的利益关系,为生产者提供全方位服务。支持供销合作社参与发展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建设。支持供销合作社加快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建设。大力实施“千社千品富农工程”,帮助农户加强与龙头企业的联系与合作,发展“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中介组织+农户”等农业产业化组织形式,大力实施“订单农业”。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农村信息化网络建设。
  (十二)进一步提升城市供销合作社服务水平。在建设国际化大都市过程中,城市供销合作社要立足城市,面向乡村,充分发挥区位和资源优势,实现经营结构战略性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进一步提升服务功能。从服务传统农业向服务都市农业拓展,从服务农村经济向服务城乡经济拓展,从服务农民向服务城乡居民拓展。
  四、进一步完善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
  (十三)进一步加强基层社建设。基层社是植根农村、贴近农民、强化为农服务的基本环节,只能加强,不能削弱。要根据县域经济发展特点和城镇建设规划要求,调整建制,优化布局,改造建设一批辐射带动能力强的基层社。要加强基层社民主管理,建立完善社员代表大会制度,引导社员参与基层社经营管理活动,密切与农民社员的经济联系,逐步结成利益共同体。要努力把基层社打造成自主经营的实体、为农服务的载体和辖区内农民专业合作的服务平台,构筑为农服务的前沿阵地。要维护供销合作社资产完整性,基层社改制后的剩余资产,由区县联合社代为行使所有权和管理权。
  (十四)增强联合社服务功能。市和区县联合社要切实履行建设农村现代流通体系、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开展农村社区综合服务、管理监督本级社有资产和开展教育培训等职能。要推进开放办社,广泛吸纳各类合作经济组织、龙头企业、专业大户,积极组建各类协会,拓宽服务范围,提升服务功能。要强化社有资产监管,切实行使出资人职责,依法享有所有者资产收益、处置和重大决策及选择经营管理者的权利,落实资产保值增值责任。积极探索建立与绩效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管理者和经营者积极性。
  (十五)依法维护供销合作社权益。市和区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理事会是本级社集体财产和所属企事业单位财产的所有权代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随意侵占、平调其财产,不得随意改变供销合作社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保持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的完整性。充分挖掘供销合作社土地资源潜力,盘活存量土地资产,要以经营服务设施用地为主,结合“十二五”发展规划和项目建设需要,按照国发〔2009〕40号和陕政发〔2010〕53号文件的要求完善相关土地手续。全市各级国土、房管、规划、城乡建设部门应尊重历史,注重现实,充分考虑供销合作社集体资产的特殊性质,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在保证企业稳定和发展的前提下,允许按照相关规划要求在社有经营土地上开发改造,实现供销合作社资产保值增值。各区县供销合作社在严格核定人员的情况下,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对具备条件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各区县供销合作社机关,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实行参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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