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限塑”工作实行挂牌督办(试行)的通知
(冀工商字〔2011〕332号)
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发改委、工商总局等六部门联合发出《
关于集中开展限制生产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专项行动的通知》(发改环资〔2011〕1399号)精神,进一步加大开展“限塑”专项整治工作力度,切实解决城乡集贸市场、小型超市限塑工作不彻底、违规使用超薄塑料袋屡禁不止的问题,省局决定在全系统内部试行“限塑”工作挂牌督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挂牌督办及实施范围、时间、标准。挂牌督办是指对各市、县、区局(分局)限塑工作实行分级管理,由省、市、县(区)局根据辖区所属工商局(分局)限塑工作检查落实情况,分别对市、县(区)、分局工作进行评定,对合格市场(达标市场)个数不到50%的市、县(区)、分局挂黄牌,限期达标。到期仍不达标的挂红牌,省局进行通报并直接督办。
实施时间:2011年10月1日-2012年6月1日
实施范围:全省各市、县(区)、分局。
考核评定范围:各市、县(区)、分局辖区商场、超市、集贸(农贸)市场、小型超市。
市场“限塑”达标标准:
1.场内“限塑”宣传到位。
2.场内设置合格塑料购物袋专营点。市场主办单位与合格生产塑料袋厂家有供销协议。
3.场内没有销售使用违规塑料购物袋现象。
4.市场主办单位与工商部门、场内经营户签订“限塑”责任书。
5.对违规销售使用不合格塑料袋的行为有处罚办法。
6.工商部门对场内监管有巡查记录。
二、实施办法。
(一)10月1日-10月31日,各市组织进行自查。
(二)各单位申报。11月1日-12月31日,各市上报辖区集贸市场数和小型超市数及检查自评情况(自评情况表附后)。省局根据各市上报情况(报电子版),整理信息资料,确定首批整改单位名单,由市局、县(区)局分别督办,限期整改。
(三)省局考核与红牌督办。各市、县(区)挂牌督办期限为一个月。考核合格者摘牌,考核不合格的挂红牌,由省局直接督办,时间20天。督办期间省局对红牌单位进行全省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