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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

  四、基本政策
  按照市级统筹分两步实施的思路,实现第一步的目标任务,主要政策如下:
  (一)市本级与六区(金水区、中原区、二七区、管城回族区、惠济区、上街区)统一执行市本级的城镇医疗保险政策。县(市)城镇医疗保险暂按各自现行政策执行,以后逐步过渡到全市统一政策标准。全市生育保险按《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的通知》(郑政〔2010〕32号)执行。
  (二)参保登记、基金征收实行分级负责制。各区(不含上街区)征缴的生育保险基金,于每月底前上划市生育保险基金收入户,然后转入市财政专户。
  (三)医疗费审核、生育保险待遇审核实行分级负责制,市区城镇居民医疗费审核、市区(不含上街区)参保人员生育保险待遇审核由市本级负责。
  (四)城镇医疗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分级管理、分别核算。市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市区(不含上街区)生育保险基金由市本级负责管理和核算。
  (五)市本级与各区(不含上街区)使用统一的信息系统,县(市、含上街区)使用各自的信息系统,以后逐步过渡到使用统一的信息系统。
  (六)医疗费用结算实行分级管理,医疗费用结算办法按各自现行管理规定执行,逐步实行统一的结算办法。
  (七)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由市本级和县(市)分别确定和管理。
  (八)市人社局每年对市本级和各县(市、区)下达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扩面任务、基金征收任务、基金收支计划,并进行考核。
  (九)建立调剂金制度。市和县(市、区)统筹采取建立市级调剂金的形式。市级调剂金从市本级和县(市、区)医疗、生育保险基金中分别提取,提取数额按照当年实际征缴的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收入和生育保险基金收入的10%确定。市级调剂金纳入市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实行分别列账、单独核算。当各级医疗、生育保险基金出现当期透支时,首先使用各级累计结余基金弥补透支;使用各级累计结余基金后仍出现缺口时,使用市级调剂金弥补缺口;市级调剂金不足弥补时,根据各级扩面任务和基金收支计划完成情况,收支缺口由市、县(市、区)财政分别负担。市级调剂金的具体使用办法由市人社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研究确定。
  五、组织实施和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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