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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
(郑政〔2011〕10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郑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郑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

  为完善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制度,提高统筹层次,增强基金的抗风险能力,提升经办服务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意见》(豫政〔2011〕50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积极稳妥,分步实施;逐步统一政策,合理确定待遇水平,增强制度的公平性;根据实际情况,建立风险调剂金制度或统一基金管理,增强基金互助共济能力和抗风险能力;明确市、县(市、区)两级责任,建立和完善风险共担机制;逐步统一信息系统,提升经办能力;结合“五险合一”,逐步完善市级统筹模式。
  二、市级统筹的范围
  市级统筹的范围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生育保险。
  三、实施步聚
  郑州市城镇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分两步实施:
  第一步,在2011年底前实现市、区城镇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四统一,即统一筹资标准、统一待遇水平、统一业务流程、统一信息系统;市区和县(市)城镇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分别执行不同的政策;建立市级调剂金制度。
  第二步,完善市级统筹模式,逐步实现市、区城镇医疗保险、生育保险五统一,即统一筹资标准、统一待遇水平、统一基金管理、统一业务流程、统一信息系统;市区和县(市)建立“四统一分”的市级统筹新模式,即城镇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统一筹资标准、统一待遇水平、统一业务流程、统一信息系统、基金分级管理。从2011年7月至2013年7月为第一步到第二步的过渡期,在过渡期内,各县(市)要调整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政策,逐步向市本级政策靠拢,为建立“四统一分”的市级统筹新模式打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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