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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应设置满足应急生活需要的可移动的垃圾、废弃物分类储运设施。应急垃圾储运设施距离篷宿区应大于5米,且位于应急避难场所下风向设置。
  ⒏应急通道
  篷宿区周边和场所内要按照防火、卫生防疫要求设置通道。
  ⒐应急标志
  应急避难场所及周边应设置避难场所标志、人员疏导标志和应急避难功能分区标志。
  二、Ⅱ类应急避难场所配置
  具备一般设施设置,可安置受助人员10-30天。在基本设施的基础上增加以下设施:
  ⒈应急消防设施
  应急期间应急篷宿区应配置灭火工具或器材设施。
  ⒉应急物资储备设施
  应根据避难场所容纳的人数和生活时间,在应急避难场所内或周边设置储备应急生活物资的设施。应利用应急避难场所内或周边的饭店、商店、超市、药店、仓库等进行应急物资储备。场所周边的应急物资储备设施与应急避难场所的距离应小于500米。
  ⒊应急指挥管理设施
  应设置广播、图像监控、有线通信、无线通信等应急管理设施。广播系统应覆盖应急避难场所。图像监控范围应覆盖应急篷宿区和应急避难场所内的道路。
  三、Ⅰ类应急避难场所配置
  具备综合设施设置,可安置受助人员30天以上,在基本设施、一般设施的基础上增加以下设施:
  ⒈应急停车场
  应急避难场所附近应设置应急车辆停车场。
  ⒉应急停机坪
  应急避难场所内或周边应设置直升机起降的应急停机坪。应急停机坪地面应平坦硬质,周围无高大建(构)筑物,保证直升机升空平行安全角度。
  ⒊应急洗浴设施
  应结合应急厕所设置,增加洗浴功能或设立可移动式洗浴设施。
  ⒋应急通风设施通
  风条件有限的室内应急避难场所,应增设通风设施。
  ⒌功能介绍设施应
  设置功能介绍图板,宜设置触摸屏、电子屏等设施。
  四、其他要求
  ⒈标志设置要求
  场所周边主干道、路口应设置指示标志。场所出入口应设置避难场所主标志。场所内主要通道路口应设置应急设置的指示标志。场所内种类配套设施应设置明显的标志。
  ⒉抗震性能要求
  应急避难场所内的建(构)筑物,以及利用周边建(构)筑物作为配套设施用房的建筑,应达到GB1830-2001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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