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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五、日常管理和紧急启用
  (一)应急避难场所的日常维护和管理,由其权属单位负责,市应急办组织相关部门负责对应急避难场所进行检查,以确保场所内各类设施、设备和物资正常能用。
  (二)应急避难场所在突发事件发生,需紧急启用时,由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乡镇政府(街道办)、社区(村)或相关单位按照预案组织实施,应急避难场所的权属单位要积极配合。
  (三)应急避难场所所在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乡镇政府(街道办)、社区(村)或相关单位要组织编制《应急避难场所启用预案》,并将预案内容公布告知相关单位和居民群众,经常组织进行疏散演练,使广大群众熟悉应急避难场所和应急疏散通道,提高快速反应和自救互救能力。

  附件:
  应急避难场所设施配置要求

  为保障应急避难场所内人员基本生活需求,确保应急避难场所在紧急状态下及时启用和安全运转,对应急避难场所设施配置要求明确如下:
  一、Ⅲ类应急避难场所设施配置
  具备基本设施设置,可安置受助人员10天以内。
  ⒈应急篷宿区设施
  应设置满足应急生活需要的帐篷、活动简易房等临时用房。
  ⒉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设施
  应设有临时或固定的用于紧急处置的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设施。
  ⒊应急供水设施
  可选择设置供水管网,供水车、蓄水池、水井、机井等两种以上供水设施,并根据所选设施和当地水质配置用于净化自然水成为直接饮用水的净化设备。每100人应至少设一个水龙头,每250人应至少设一处饮水处。生活饮用水水质应达到GB5749-2006规定的要求。
  ⒋应急供电设施
  应设置保障照明、医疗、通讯用电的具有多路电网供电系统或太阳能供电系统,或配置可移动发电机应急供电设施。供、电设施应具备防触电、防雷击保护措施。
  ⒌应急排污系统
  应设置满足应急生活需要和避免造成环境污染的排放管线、简易污水处理设施。应急排污系统应与市政管道相连或设立独立排污系统。
  ⒍应急厕所
  应设置满足应急生活需要的暗坑式厕所或移动式厕所。应急厕所之间距离应小于100米,且位于应急避难场所下风向设置。距离篷宿区30米-50米。暗坑式厕所应具备水冲能力,并附设或单独设置化粪池。
  ⒎应急垃圾储运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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