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因地制宜,安全便捷。应急避难场所建设要充分利用现有的公园、绿地、广场、学校操场、体育场(馆)和露天大型停车场等进行改造,或与上述场所的新建(扩建)紧密结合,通过增建必要的设施,使之达到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标准和要求,具备避难的功能。应急避难场所要具备良好的疏散和进出通道,通道保障条件符合消防要求,以保证市民在实施紧急避难时能迅速到达避难场所,并方便政府组织抢险救灾,提供各项生活及救助保障。
(四)平灾结合,综合利用。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应坚持平灾结合的原则,充分利用现有场地条件,综合考虑临时性和永久性需要,合理进行功能设置,充分发挥其综合利用功能,使其平时可供市民休闲、娱乐、健身和停车等,突发事件发生时又能成为市民紧急避难和临时生活的场所。
三、建设任务
(一)近期任务。主要考虑已存在的建(构)筑物情况、空地情况、人口密度和安全性等进行规划设计应急避难场所,分两步走:第一步,到2012年底,有关部门对基本符合城市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标准要求,不需进行大的改造和建设的公园、绿地等场所,按照统一规范和标准,完成应急避难场所标志、标识的设置;市政府相关部门完成全市应急避难场所建设规划的编制和相关标准的制定;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和相关部门完成辖区内II、Ⅲ类应急避难场所布局和实施规划的编制。第二步,到2015年底,按照应急避难场所建设规划和标准要求,以中心城区为主,在全市建成5个市级Ⅰ类应急避难场所(科普宣教基地)、10个区级Ⅱ类应急避难场所和每个社区一个Ⅲ类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以及与之相应的疏散通道系统,初步形成中心城区应急避难场所体系框架。
(二)远期任务。把建设应急避难场所纳入城市总体建设规划,预留建设应急避难场所的土地。到2020年底,按照规划布局,进一步完善城市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和配套设施,基本形成以中心城区为主,远近结合、覆盖面广、设施配套的城市应急避难场所体系。关于建设资金,列入郑州市和各县(市、区)政府投资的建设(改造)项目,其建设应急避难场所设施的经费,按原渠道列入预算;没有列入郑州市和各县(市、区)政府投资的建设(改造)项目,其建设应急避难场所设施的经费,由郑州市和各县(市、区)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四、分类标准
应急避难场所的选址和设施配置,在现阶段没有国家统一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标准的情况下,可参照《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场址及配套设施》(GB21734-2008)执行。应急避难场所的标志设置,按照相关的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执行。按照避难场所建设分类标准,我市的避难场所分为3类:I类场所是指较长时间应急避难场所,可供受灾居民避难(生活)30天以上,面积在20000平方米以上(中心城区三环以内15000平方米以上),服务半径5000米;II类场所是指临时应急避难场所,可供受灾居民避难(生活)10天以上30天以内,面积在4000平方米以上,服务半径1000米;Ⅲ类场所是指紧急避难场所,可供受灾居民避难(生活)10天以内,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服务半径500米。中心城区规划应急避难场所人均实际有效用地面积控制为3.0平方米/人(中心城区三环以内不低于2.5平方米/人),其中I类应急避难场所2.0平方米/人(中心城区三环以内不低于1.5平方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