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民政局关于我市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规范的指导意见(试行)
(穗民函〔2011〕888号)
各区、县级市民政局,市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
广州市扩大区县级市管理权限规定》,规范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根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有关规定,并经市法制办审查通过,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根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
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前须先经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核或者登记,取得相应的执业许可证书的,民政部门凭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执业许可证明文件发给相应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不再办理名称预先核准。
前款规定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主要包括下列组织:
(一)教育部门审批的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
(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 技工学校等民办教育机构;
(三)文化新闻广电部门审批的民办博物馆;
(四)卫生部门审批的民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五)其他须经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核或者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除第一点规定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前,由负责登记的各区、县级市民政部门按照规定核准名称。
三、各区、县级市民政部门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其名称一般冠以“广州市××区或××(县级)市”行政区划名称。
符合登记条件,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其名称可以冠以“广州市”行政区划名称:
(一)注册资金在30万元以上,其中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注册资金100万元以上;培训学校、文化艺术体育馆(院)、经贸信息服务中心等民办非企业单位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