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实践结束时,负责对实践学员进行考核并作出书面鉴定,同时对实践学员进行跟踪指导一年。
第五条 基地申报与认定
学校在市教育局组织申报时根据自愿的原则进行申报。各区(县级市)所属单位申报材料先经区(县级市)教育行政部门初审,后报市教育局,市属高等院校及市教育局局属单位申报材料直接报市教育局,市教育局经评审、公示后,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单位进行认定,并授予相应的基地称号及牌匾。
中小学校长和教师继续教育基地将实行动态管理。市教育局根据工作的需要,对中小学校长和教师继续教育基地的数量作适当的调整。
第六条 基地管理
市教育局统筹管理市中小学教师和校长继续教育基地,市教育评估和教师继续教育指导中心负责业务指导,市中小学校长培训中心和市中小学教师培训中心负责培训业务的过程管理。
市中小学教师和校长继续教育基地所在区(县级市)教育局和学校要关心支持基地建设,并协助上级部门对基地进行日常管理,学校应指派一名领导负责基地管理工作。
第七条 保障措施
(一)制度保障。培训基地和实践基地教学和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纳入教学工作管理,基地要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和自我考核体系。
(二)经费保障。市教育局每年设立一定数目的专项经费,根据中小学教师和校长继续教育基地的不同性质及任务给予资助。资助经费用于培训基地和实践基地设备的购置更新、培训方案的制定以及组织教师(校长)培训、实践等,专项经费严格遵守相关财经制度,专款专用。
第八条 考核、评定、奖励
(一)市教育局负责组织专家小组对市中小学校长和教师继续教育基地建设、设备设施、培训项目、培训实效等进行不定期综合考核。
(二)市教育局根据专家小组的考核意见进行综合评定。评定合格的市中小学校长和教师继续教育基地,按期拨付经费;评定不合格的市中小学校长和教师继续教育基地,根据专家小组意见进行整改,整改不合格的,取消其基地资格,并收回相应基地牌匾。
(三)市教育局对优秀培训基地和实践基地予以表彰,对基地的校长和教师在评优评先、国内外教育培训学习、考察、交流等方面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