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实践基地的条件:
1.每个实践基地依托一所学校进行建设,基地所在学校具有一定规模,能够分批接待校长、教师,中小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原则上要为市一级以上学校,特殊教育和特色学校可适当放宽。
2.实践基地所在学校要管理规范、办学特色明显、办学水平较高,在校本培训、学科建设或专业建设等方面具有引领性和示范性。学校教师队伍学历达标率和高学历层次比例在全市属于领先水平,拥有较高的专业知识、技能和信息技术水平。
3.校长实践基地所在学校校长应参加过市级以上骨干校长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具有高级职称;教师实践基地所在学校学科教学水平较高、教师学历层次和职称层次在我市处于领先水平,优势学科带头人在学科领域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有较丰富的指导青年教师成长的经历和经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实践基地的专业教师队伍中“双师型”教师占较高比例,特色专业带头人的研究成果和影响力在我市处于领先水平,学校与相关规模较大的企业签订了合作办学或用人协议,建立了稳定良好的合作关系,能够满足教师进行企业考察、设备操作、项目研究等实践活动的需要。
第四条 基地职责
(一)培训基地应承担的职责:
1.承担由市教育行政部门下达或组织的校长与教师培训任务,积极组织培训资源、做好培训教学管理,认真开展所负责的培训领域的继续教育的培训工作和研究工作,及时总结反馈培训情况。
2.积极向市教育行政部门提供所负责的培训领域的相关信息,为市中小学校长和教师继续教育培训工作制定政策提供参考数据和意见。
3.积极配合市教育行政部门工作安排,积极承担对口帮扶、教育支教等工作。
4.培训结束时,负责对培训学员进行考核并作出书面鉴定,同时对培训学员进行跟踪指导一年。
(二)实践基地应承担的职责:
1.承担由市教育行政部门下达和组织的校长与教师的实践任务,积极组织实践资源、做好实践教学管理,认真开展所负责的培训实践领域的学习考察、观摩参观、挂职锻炼、跟岗实践等实践工作和研究工作,及时总结反馈实践情况。
2.积极向市教育行政部门提供所负责的培训实践领域的相关信息,为市中小学校长和教师继续教育实践制定政策提供参考数据和意见。
3.根据市教育行政部门工作需要,积极承担对口帮扶、教育支教等实践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