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中小学校长和教师继续教育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穗教发〔2011〕65号)
各区(县级市)教育局,市、区(县级市)两级教师培训机构,局属各单位:
为规范广州市中小学校长和教师继续教育基地的管理工作,我局制定了《广州市中小学校长和教师继续教育基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六日
广州市中小学校长和教师继续
教育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中小学校长和教师继续教育基地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继续教育基地在教育改革、课程改革、校本培训、教学研讨、校企合作等教育教学方面的优势,加强校长队伍和教师队伍建设的力度,有效地提高我市中小学校长和教师的思想道德素质、专业素质和实践能力,逐步形成高质量、有特色的广州市中小学校长和教师培训实践体系,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中小学校长和教师继续教育基地是以学校(包括中小学校、高等院校、社会教育机构等,下同)为依托,对原有学校或机构功能进行拓展,为校长和教师参加继续教育,提高教师和校长道德素质、专业素质和实践能力的重要场所。本管理办法中的中小学校长和教师继续教育基地分培训基地与实践基地两种类型,其中培训基地是指市中小学校长培训基地、市中小学教师培训基地、市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培训基地,实践基地是指市中小学校长实践基地、市中小学教师实践基地、市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实践基地。
第三条 基地条件
(一)培训基地的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或受法人正式委托,能独立开展校长培训或教师培训工作。
2.有与培训工作相适应的教学场所、设施、设备;有与培训任务相适应的教学、管理人员;能根据培训工作的需要和特点,聘请具有相应理论水平、实践经验的在行业具有相应资格的教授、专家、工程师或技术人才作为培训基地的教育管理人员和教学人员;在培训工作方面有自己的特色和方法。
3.有健全的基地教学人员职业道德规范、管理制度、培训计划和比较完善的教学质量评价考核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