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不良行为记录最终记分的总分值大于60分且小于或等于90分的,可在下个考核周期评为C类企业。
第十二条 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机构应当根据企业及其所属车辆行为的不良记录分值情况,加强监督检查,责令整改,并由相关部门按照有关程序处理。
第十三条 在考核周期内,企业积极参加自然灾害的救灾、工程事故抢险等社会公益活动并经相关部门确认,或者受市级以上行政管理部门表彰的,每宗次记减5至10分。
第十四条 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建筑废弃物运输市场需求,结合企业的数量和类别等级,合理调节企业的运力总额度。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2011年9月9日起试行,试行期2年。有关法律依据变化或者有效期届满的,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附:
责任交通事故记分表
企业
车辆分
| 未致死亡
| 致1人死亡
| 致2人以上死亡
| 致3人以上死亡
|
全部责任
| 4
7
| 6
10
| 10
15
| 15
20
|
主要责任
| 3
5
| 5
8
| 8
12
| 12
18
|
同等责任
| 2
3
| 3
5
| 5
8
| 8
12
|
次要责任
| 1
2
| 2
3
| 3
5
| 4
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