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在营运时不开启GPS 装置、不及时维修损坏的GPS装置或者故意干扰、破坏车载GPS装置等影响车载GPS装置正常运作的,对相应车辆每宗次记2分,所属企业每车次记1分。
(六)运输建筑废弃物过程中发生交通责任事故,在该记分周期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经公安交警部门确认责任后,按《责任交通事故记分表》(见附表)进行记分;造成非常重大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视情节增加记分。
(七)围攻、殴打管理和执法人员,破坏执法工具等暴力抗法行为的,对相应车辆每宗次记20分,所属企业记10分。
(八)违反行业协会管理规定,经行业协会认定存在企业在承接运输业务过程中,通过恶性压价,扰乱市场正常秩序的,对企业每宗次记10分。
(九)公司法人代表或主要管理人员无正当理由缺席管理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业务培训等活动的,每次对企业记1分。
(十)企业变更各种登记信息、停车场地址等基本情况,不及时报告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机构的,每宗次对企业记1分。
(十一)车辆强行驶离现场拒绝现场执法检查、拒绝签收执法文书或是收到城管执法部门行政执法文书逾期不接受调查的,对相应车辆每宗次记10分,所属企业记8分。
在本细则试行阶段,各企业的最终记分分值公式为:最终记分的总分值=(1-企业运力/全市合法运输企业总运力)×原始积分。
第九条 企业管理类别评定结合企业《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证(运输)》年审进行。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机构在企业年审后15个工作日内,根据企业不良行为记录考核周期内记分结果,将运输企业由高到低依次评为A类、B类、C类三个类别等次,向企业发出《广州市建筑废弃物运输企业管理类别评定结果通知书》,并依照政务公开有关规定在一定范围予以公开。
第十条 企业首次领取《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证(运输)》的管理类别统一评定为C类。每个考核周期结束后,根据不良行为记录登记结果重新评定管理类别。
第十一条 企业类别评定标准如下:
(一)不良行为记录最终记分的总分值小于或等于30分的,可在下个考核周期评为A类企业;
(二)不良行为记录最终记分的总分值大于30分且小于或等于60分的,可在下个考核周期评为B类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