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企业的不良行为记录管理自企业领取《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证(运输)》之日开始,一年为一个考核周期。
车辆的不良行为记录管理自车辆领取《广州市建筑垃圾准运证》之日开始,半年为一个考核周期。
重新申领《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证(运输)》和《广州市建筑垃圾准运证》的,从核发之日起重新记分。
第六条 不良行为记录主要以建筑废弃物管理机构和执法部门的监督检查记录(包括行政文书、现场相片、视频及证人证词等)、处罚决定以及经核实的媒体曝光报道为依据。
第七条 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机构登记不良行为记录时,应当向被登记不良行为记录的企业发出《不良行为记录登记通知书》,同时告知相关部门。
被登记不良行为记录的企业如对记分结果有异议,可以向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机构提交书面申请要求解释,市建筑废弃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书面申请15个工作日内依法进行解释和说明。
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机构将企业和车辆不良行为记录情况录入市城管委信息管理系统,并向相关部门及基层执法单位开放不良行为录入端口,及时录入不良行为记录。在每季度通过余泥政务网将企业和车辆不良行为记录情况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 对企业和车辆的不良行为记录按以下标准进行记分:
(一)到未取得市、区建筑废弃物管理机构核发的《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证(排放)》工地运输建筑废弃物的,相应车辆每车次记2分、所属企业每车次记1分;无有效准运手续承运建筑废弃物的,相应车辆每车次记2分、所属企业每车次记1分。
(二)运输过程中,未保持密闭的,对相应的责任车辆或企业每车次记1分;运输过程中,由于不密闭、不冲洗或冲洗不干净等原因造成建筑废弃物漏撒污染的,相应车辆每车次记2分、所属企业每车次记1分。
(三)向城市道路、绿地、管网设施、水域和其他未经允许倾倒的场所随意倾倒建筑废弃物的,相应车辆每车次记5分、所属企业每车次记3分。
(四)伪造、涂改证件、提供虚假信息误导业务审批和监督检查等欺诈行为的,对相应的车辆每宗次记5分,所属企业每宗次记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