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建筑废弃物运输不良行为记录及企业管理类别评定制度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穗城管委〔2011〕296号)
各区(县级市)城管局、萝岗区建环局、增城市城乡建设局,各城管执法分局,市余泥渣土排放管理处、各建筑废弃物运输企业:
《广州市建筑废弃物运输不良行为记录及企业管理类别评定制度实施细则(试行)》业已按照市法制办审查意见进行修改,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直向市城管委反映。
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二O一一年九月八日
广州市建筑废弃物运输不良行为记录
及企业管理类别评定制度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废弃物运输秩序,建立建筑废弃物运输行业科学、合理的管理体系,实现扶持优质企业、淘汰劣质企业、打击非法企业的管理目标,根据《
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和《
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已领取有效《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证(运输)》的企业和领取有效《广州市建筑垃圾准运证》的车辆。
未领取《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证(运输)》和《广州市建筑垃圾准运证》从事建筑废弃物进行运输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不良行为记录是指建筑废弃物运输企业在运输活动中,企业及其所属车辆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经建筑废弃物管理机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或其他监管部门查实、处理所形成的记录。
本细则所称企业管理类别评定是指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机构根据企业遵章守法情况所评定的等次。
不良行为记录由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机构给予相应的记分,记分结果是企业管理类别评定的依据。
第四条 企业和车辆的不良行为记录和企业管理类别评定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由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机构统一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