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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工作安排的通知

  没有法定依据实施行政强制的行政机关,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内设机构,以及未经法律法规授权擅自行使行政强制权的组织都应予以清理。
  行政强制措施依法由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行使后,原有关行政机关不得再实施这些行政强制措施。
  (二)清理方法和步骤
  1、清理自查阶段。市、县级政府各部门应对本部门本系统行政强制主体资格进行自查,填写《行政强制主体清理登记表》(见附件),于2011年12月10日前将登记表(须加盖单位公章)及电子版报送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市政府法制办邮箱:fzfzb@sina.com)。
  2、审查认定阶段。市县级政府法制机构对本级政府部门报送的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3、公布执行阶段。经审核确认具备行政强制主体资格的部门和单位,由各级各部门在政府门户网站(或部门网站)向社会公布。
  (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要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资格管理,把具备资格的人员配备在实施行政强制权的执法岗位上,对不具备资格的人员,要坚决调离执法岗位。实施行政强制权的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持有福建省行政执法证或其他合法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要对行政执法人员开展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教育,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执法理念,对采用教育、引导等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
  五、加强领导,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一)切实加强对贯彻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行政强制法的贯彻实施工作,将此项工作作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一项重要内容,切实抓紧抓好。要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主要负责同志牵头的工作班子,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明确工作任务和责任分工,确保此项工作按要求完成。
  (二)严格遵守行政强制程序
  行政强制法是对现行行政强制制度的全面调整和规范,规定了行政强制的种类和方式、行政强制设定、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重要制度。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强化程序意识,做好行政强制法实施前后的制度衔接,建立健全有关配套制度,细化工作流程,对法律文书进行相应调整和修改,保证把行政强制法的各项程序规定落实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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