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市司法局应把行政强制法纳入“六五”普法规划,广泛开展宣传。
(三)市公务员局应组织全市公务员开展行政强制法的培训及知识测试。
(四)市政府法制办应组织各县(市)区政府法制机构业务骨干的培训。
(五)市、县级行政执法部门应结合本部门实际,组织本部门工作人员系统学习、准确把握
行政强制法对行政执法提出的新任务、新要求,并按照学用结合的原则,做好对实施行政强制人员的培训工作。
三、认真做好有关行政强制规定的清理工作
根据
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各级各部门现行有关行政强制的规定与
行政强制法不一致的,都要修改或者废止。市政府办公厅于2011年8月下发了《关于开展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榕政办〔2011〕215号),部署开展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按照通知明确的清理范围、清理责任单位、清理工作步骤和要求,结合行政强制规定的清理标准,依法清理有关行政强制规定。
行政强制规定的清理标准:
(一)行政强制措施是否有法律法规依据,是否增设行政强制措施;
(二)是否扩大了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
(三)是否规定由行政机关以外的事业组织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四)是否规定由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执行;
(五)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程序和行政强制执行程序是否与
行政强制法规定一致;
(六)其他与
行政强制法不一致的规定。
清理工作应在2011年12月31日前完成,并将清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四、依法规范行政强制实施主体
(一)清理对象
行政强制的实施主体包括以下三种:
1、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
2、法律法规授权可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3、法律规定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