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建立和完善中小学生社会实践活动制度。各学校要将学生赴基地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列入教育教学计划,使实践活动与学校教育有效衔接。切实保证中小学生集中参加社会实践活动时间,一般每学年小学高年级学生不少于5天,中学生不少于7天。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情况要纳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体系,社会实践成绩合格,才具备毕业资格。
(七)把实践基地办成开放性的大课堂。要突破实践基地的空间限制,充分挖掘和利用实践基地周边的教育资源,拓展实践活动范围和内容,开展社会调查和参观考察;结合综合实践活动课程,进行研究性学习等各种实践活动,使学生由知识被动接受者成长为主动探索者。
四、加大对实践基地的扶持
(一)加强对实践基地的统筹协调。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学生实践基地建设和管理的领导,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切实加强对实践基地的规划建设、管理监督和检查考核,及时掌握工作情况,研究解决重大问题。要建立健全各县(市)区青少年校外教育工作联席会议机构,把实践基地的建设管理工作纳入联席会议重要内容,切实发挥其统筹协调职能;在对实践基地考核评估的基础上,通过各级财政“以奖代补”的办法,对示范性基地进行表彰奖励,推动实践基地健康发展。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关工委要会同青少年校外教育工作会议有关成员单位,定期对中小学生社会实践活动基地的建设、管理、使用和活动情况进行调查研究、督促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责成实践基地限期整改,共同做好中小学生社会实践工作。鼓励支持离退休老同志、志愿者,文艺、体育、科技工作者,以及部队、武警、公安、消防单位和个人为中小学生社会实践活动提供志愿服务。
(二)多渠道解决实践基地的用地问题。教育、发展改革、农办、国土资源等部门要制定优惠政策和采取有力措施,解决实践基地用地问题,支持中小学生社会实践活动基地建设。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利用中小学布局结构调整中调整出的土地、闲置校舍,优先考虑学生社会实践用地;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政策规定,提供适量土地作为实践基地建设用地。在城市,实践基地可作为城市功能配套建设设施,在城市的旧城改造或新区开发建设统筹规划建设;在农村,可提供适量土地或使用荒山、荒坡、荒地作为实践场所用地,使用农村集体土地的,特别是农民承包的土地,应依法转用、征用和租赁,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利益。学校和实践基地要切实管好、用好社会实践场所用地,不得擅自转让、出租和抵押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