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 技术储备与保障
6.3.1雷电应急办应当建立雷电灾害应急专家咨询机制,成立由天气预报专家、防雷技术骨干组成的专家咨询小组,为雷电灾害应急救援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6.3.2依托相应的气象业务机构,建立相关的雷电灾害应急技术支持系统。县气象局组织相关机构和单位开展雷击风险评估工作和雷电灾害预警预测、应急处置技术研究,做好雷电灾害应急技术储备。
6.4 宣传和演练
6.4.1雷电应急办应当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报纸等各种媒体,加大对雷电灾害应急救援工作的宣传;
6.4.2指挥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定期或者不定期地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应急预案进行雷电灾害应急演练。
6.5 监督检查
指挥机构应当加强对雷电灾害应急救援预案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保证各项应急措施及时到位。对执行不力的部门和单位,责令改正,情况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
7 附则
7.1 奖励与责任追究
7.1.1奖励。对在参加防雷减灾、救灾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指挥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7.1.2责任追究。
(1)县气象局及有关气象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
四十条规定和《
浙江省气象条例》第
四十五条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2)发生雷电灾害后,有关部门谎报灾情或知情不报,或拒不履行本预案规定的应急处置职责,或者拒不配合、阻碍、干涉灾情收集和救助工作,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有关责任人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