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1信息报告
首先发现雷电灾害的单位和个人应立即向110指挥中心或事发地乡镇(管理区)人民政府报告。110指挥中心或事发地乡镇(管理区)人民政府应在最短时间内向雷电应急办或县气象局报告。
4.1.2信息审查
雷电应急办负责对收集到的雷电灾害信息进行分析审查,符合雷电灾害预警标准的,及时提出处置建议,并迅速报告指挥机构。
4.2 先期处置
雷击灾害发生后,事发地乡镇(管理区)人民政府、县有关部门和责任单位应及时、主动、有效地进行处置,控制事态,并将雷灾和有关先期处置情况按规定上报雷电应急办。
4.3 应急预案的启动
雷电应急办接警后,当灾害程度达到Ⅱ级(含Ⅱ级)以上标准时,由指挥机构决定启动本行政区域内的雷电灾害应急救援预案,将启动预案的决定上报县人民政府并向社会公布;灾害程度达到Ⅲ、Ⅳ级标准时,雷电灾害应急救援预案视情启动。
4.4 应急响应与紧急处置
雷电灾害应急预案启动后,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指挥机构的部署,迅速采取以下措施:
(1)紧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当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赶赴现场,调集所需物资支援救灾;
(2)组织医疗急救队,迅速进入雷灾发生地进行急救,及时做好灾后的卫生防疫工作;
(3)发生爆炸、火灾时,消防人员应迅速进入雷灾发生地进行救灾灭火,当危化物品受雷击爆炸时,按相关预案处置;
(4)气象局应严密监测雷暴移动动向,并通过广播电视及其他媒体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当灾害程度达到Ⅱ级以上时,雷暴将要经过区域的乡镇应对易燃易爆场所实行关停并撤离相关人员;
(5)公安部门应迅速调派紧急处置队伍,进入雷灾发生地维持现场秩序及周边秩序,确保交通安全;
(6)雷击所在地乡镇、街道及相关部门应采取有力措施,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雷电灾害抢险救灾工作;
(7)各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应指定1名联络员,在预案未终止时保证通信畅通,随时接收雷电灾害应急各类信息。
4.5 应急结束
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处置预案终止,由雷电应急办提出建议,经指挥机构同意,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向社会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