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在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坚持归口管理、分工协作,共同做好雷电灾害应急救援工作。
(3)雷电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坚持防灾与救灾并举、预防为主的原则,做好灾前预警、灾中应急、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1.2 制定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2)《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3)《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4)《
浙江省气象条例》;
(5)《
浙江省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办法》;
(6)《雷电灾害调查技术规范》;
(7)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1.3 雷电灾害应急和等级划分
雷电灾害按照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社会影响的程度,分为四个等级:
Ⅰ级(特大):雷击造成人员死亡、爆炸起火、重要信息系统瘫痪、公众服务系统瘫痪、企业全面停产,因灾死亡10人(含)以上或者预计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社会影响极大;
Ⅱ级(重大):雷击造成人员伤害、建筑物局部受损、部分设备损坏、部分通信或网络中断、企业局部停产,因灾死亡3人(含)以上10人以下或者预计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社会影响很大;
Ⅲ级(较大):雷击造成部分设备损坏,因灾死亡2人、受伤5人(含)以上或者预计直接经济损失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社会影响较大;
Ⅳ级(一般):雷击造成轻度损害,因灾死亡1-2人、受伤3-4人或者预计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2 组织指挥机构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
指挥机构由景宁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成,分管副县长担任组长,县府办、县公安局(消防)、县发改委、县安监局、县气象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局、县林业局、县卫生局、县电业局、通信公司等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