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明确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使用范围。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具体使用范围包括: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田间工程和灌区末级渠系的新建、修复、续建、配套、改造;山丘区小水窖、小水池、小塘坝、小泵站、小水渠等“五小水利”工程建设;发展节水灌溉,推广渠道防渗、管道输水、喷灌滴灌等技术;骨干农田水利建设(圩区整治、大中型灌区泵站改造、农村灌排河道整治、小型水库建设加固等)。同时,也可以用于上述农田水利设施的日常维护支出,但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经常性开支。
五、规范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支出管理。农田水利设施建设支出项目,应根据市、县级政府批准的农田水利建设规划提出。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的支付,统一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由于计提清算原因造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结余,因农田水利建设项目变更、调整等形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结余,以及跨年度的农田水利建设项目结转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可以继续结转下年度安排使用。省级统筹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分配使用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六、建立健全农田水利建设资金预决算制度。农田水利建设支出预算安排,要统筹考虑公共预算资金来源,避免同类农田水利建设支出项目重复安排资金。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收支预算调整,要严格按照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以及土地出让收支预算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各地要认真编制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收支预决算,预决算有关情况报送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备案。
七、严肃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监管纪律。各市、县(市、区)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及时足额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确保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将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并入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管理。各级财政、水利、审计等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农田水利建设资金计提、使用、管理等环节的监督检查。对不按本通知规定计提、使用和管理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的,严格按照《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是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加快水利改革发展做出的一项重大决策。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站在全局的高度,切实落实好这项政策。省财政厅、省水利厅要按本通知要求,抓紧细化完善各项具体措施。